教学工作是学校日常性的中心工作。教师是办好学校、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现就教师工资待遇做如下规定:
一、教师职务工资
学位 试用期 |
学士 |
硕士 |
博士 |
|
基本工资(元/月)(8课时/周) |
1200 |
1600 |
2000 |
|
超课时费(元/月) |
20 |
25 |
30 |
|
学位 转正后 |
学士 |
硕士 |
博士 |
|
基本工资(元/月)(8课时/周) |
1500 |
2000 |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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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课时费(元/月) |
35 |
45 |
55 |
|
职务 工资 |
助教 |
讲师 |
副教授 |
教授 |
基本工资(元/月)(8课时/周) |
1800 |
2300 |
3000 |
3800 |
超课时费(元/月) |
40 |
50 |
60 |
70 |
二、有关问题说明
1各专业教学计划“课堂教学进度表”中所列讲课与实践,按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工作量和讲课费。
2、各专业教学计划“实践教学安排表”中所列集中实践教学,按每周30课时计算教学工作量,按折半课时数计算讲课费。
3、学士学位试用期为一年,硕士学位试用期为6个月,博士学位试用期为三个月。
4、基本工资含义是每周完成8课时教学工作量。超过8课时部分为超课时。无故未完成8课时/周者,酌减基本工资。
5、兼职教师和兼课教师不执行8课时/周的规定,按实际承担的
课时量和按同类教师超课时费标准计酬,同时区分试用期和转正后两类情况。
6、专职班主任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按班主任工资标准执行,其兼课费用按第5条规定执行,但每周一般不超过6课时,特殊情况不超过8课时。
7、专职管理人员的工资按学院各职位有关规定工资标准执行,其兼课费按第5条规定执行,但每周一般不超过6课时,特殊情况不超过8课时。
8、体育教师组织课外体育活动每小时0.5课时计算;指导校代表队训练,每小时按1课时计算;组织参加市级及以上竞赛每天按4课时计算;对学生体质健康检测每班按3课时计算。体育教师必须如实记载每次活动的详细情况,每周书面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审核签字,院长批准后生效。
9、教师编写课程教学大纲每份按2课时计算。
10、教师经审批编写教材、讲义,按每千字0.5课时计算。
11、经学校批准,集中一段时间到企业实践,达到学校要求的,在有效天数内,每天按2课时计算。
12、学校、系安排其他工作,每半天按1课时计算。
13、教师必须完成教学各个环节的任务,其教学工作质量由教务处、系和督导室共同考核,考核质量合格者,才能兑现工资和课时费标准;考核质量差或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不能兑现工资和课时费标准,并按章进行处罚。
14、硕士被评为助教,基本工资和超课时费标准不变。
15、午餐补助。凡与学院签订劳动(劳务)合同的在职职工,根据考勤情况,按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午餐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