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 2013-12-19 14:41:11
  •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务院批准颁发实施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保证学院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和完善我院体育工作的管理,不断推进我院体育工作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二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的精神以及我院体育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认真实施体育课的教学,保证授课时数(其中理论课占10%),不得擅自停开或减少。根据高职专业教学计划,在一年级开设体育必修课(每周2学时),二、三年级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三条 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条 体育课成绩是否合格是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之一。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部审核同意,并报学院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第五条 学院体育工作要面向全体师生,积极开展国家体育锻炼的达标活动。

    第六条 学院组织 、安排学生的早操和课外体育活动。确保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体育部,系、学生会、团委及工会要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体育竞赛,全面开展我院的课外体育活动。

    第七条 学院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特点,组织田径队、篮球队、排球队、足球队、乒乓球队、羽毛球队,开展课余体育训练。

    第八条 学院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院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积极参加北京市高校大学生体协举办的各项体育竞赛活动。

    第九条 学校按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比例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并有一定数量的女体育教师。学校有计划的安排体育教师进行培训。体育教师的聘任、工资待遇与其他任课教师相同,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

    第十条 体育教师组织早操、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检测等根据有关规定计算工作量。

    第十一条 学校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体育器材、设备。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政策规定,有计划配备体育器材和设备,并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争取逐步达到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场馆、器材设备配备目录”的要求,逐步加强现代教学设备的配备。

    第十三条 学院在安排年度教育经费时,安排一定数额的体育经费,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第十四条 学院体育工作是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学院体育工作委员会和体育部组织实施。体育部属学院直属单位。

    第十五条 学院体育工作委员会监督《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在我院的组织落实和开展。各系、年级要组织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学生处、班主任、辅导员要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把学生的体育活动(包括早操)作为学生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总务处要做好学院体育工作的后勤保障。学院鼓励、支持学生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组织体育社团。学院团委、学生会、体育社团要组织多种多样的体育活动与竞赛,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合作精神和坚强的意志品质,丰富学院的体育文化。

    第十六条  学院对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班级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改正,学院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擅自减少体育课、早操、课外体育活动时间的;

    (二)不按规定让学生参加社会体育竞赛活动的;

    (三)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体育经费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的。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在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