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 2013-12-19 14:44:34
  • 为了规范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严肃教学纪律,完善教学监控体系,减少并最终杜绝教学事故的出现,确保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也为了使已经出现的教学事故能及时、妥善地得到处理,根据有关文件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级别


    第一条  教学事故分为两级,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定义和人员的界定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及教学管理过程中,因本人语言或行为的主观过错而对学生教育、教学秩序、教学任务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任事故。

    第三条  教学管理人员是指教务处全体工作人员及各处、室、系、班主任等与教学管理、教学保障有关的人员。

    第四条  教师是指担任专兼职的主讲教师、辅导教师和指导实验、实习及监考的教师。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为学生报名参加市级统考出现漏报、误报人数10人(不含)以下者;

    (二)试卷印刷、装订多处 有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

    (三)学生成绩有两处及以上漏登或登记有误者;

    (四)学生各种证书内容书写有误,上报各种材料数字多处有误者;

    (五)工作疏忽使教学音像设备未及时修理,影响二个及以上班级教学者;

    (六)学校因工作需要调整教学安排,而未通知到教师和学生,影响教学者;

    (七)在学籍管理中由于工作拖拉、疏忽,使该受处理的学生贻误处理或处理有误者;

    (八)对各种检查、考试、考核结果,统计公布出现严重错误者;

    (九)教材漏订、误订或因疏忽使教材课前未到位,影响学生上课者;

    (十)实验室管理不善或准备不足,影响正常教学者;

    (十一)因事先未通知停水、停电而使教学无法进行者;

    (十二)日光灯或插座等损坏未及时修理而影响教学者;

    (十三)无粉笔、黑板擦及教师饮用开水供应影响教学者;

    (十四)试卷多处印刷错误未及时发现影响考试者;

    (十五)对全校性(或多个班级)统考课程没有组织统一命题者;

    (十六)开学两周内,未对考试违纪学生进行处理或未组织应补考学生进行补考者;

    (十七)教师非客观因素上课迟到5分钟(含)以内或下课提前5分钟(含)以内者;

    (十八)没有提交教学日历或教学日历不填写、填写不认真者;

    (十九)不按教学计划上课,让学生看影碟或让学生自己上自习而老师离开教室者;

    (二十)上课不写教案或不认真备课,讲课出现明显错误者;

    (二十一)批改作业不认真,多次出现学生作业错误而不指正者;

    (二十二)考试命题出现错误而影响学生答卷者;

    (二十三)教师超过规定时间一周未报送成绩或阅卷多处错误或统计、抄报多处错误或成绩漏报者;

    (二十四)无故不按时进行辅导答疑者;

    (二十五)主、监考教师未提前到达考场或在考场内作出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或随意离开考场,或监考不严对作弊行为不制止者;

    (二十六)实验教学准备不到位而影响正常教学者;

    (二十七)教师露背或穿拖鞋上课或坐着讲课(个别被允许的教师除外)者;

    (二十八)对学生歧视、挖苦、侮辱、体罚者;

    (二十九)教师携带的手机在上课时发出响声者;

    (三十)所担任课程不布置作业(一些特殊课程如体育课等除外)或完全不收、不批阅,不记录成绩者;

    (三十一)其他影响教学工作应当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者。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管理过程中或在课堂上,发表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者;

    (二)故意隐瞒教学管理事故者;

    (三)课表、考试安排表、调课通知单、时间表等未及时、准确地通知到教师、学生致使教师或学生空课15分钟及以上者;

    (四)对课表、考试和教室安排等原因考虑不周,造成安排冲突或遗漏而影响正常教学者;

    (五)试卷保管不善,泄露试题者;

    (六)由于工作疏忽,让他人乘机涂改成绩,造成不良后果者;

    (七)学生考试成绩没有及时登录,致使成绩丢失或部分丢失者;

    (八)为学生报名参加市统考出现漏报、误报10人及以上者或组织学生参加市统考有误造成10人及以上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

    (九)在学籍管理中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成绩的各类证书、证明者;

    (十)在正常上课或考试时间,教学场所未开门而影响上课或考试及其它教学活动者;

    (十一)备课不认真,上课多次出现明显错误,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十二)未经批准而随意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者;

    (十三)擅自变更教学计划,使教学计划不能按时完成或提前结束课程达10课时及以上者;

    (十四)考试命题出现多处严重错误而导致考场秩序混乱者,或主、监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延误10分钟及以上者;

    (十五)泄露考题者,或学生未参加考试而出具不真实成绩或无正当理由,为学生加分、改分者;

    (十六)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由于失误而出现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事故或财产严重损失者;

    (十七)教学管理人员、教师或教辅人员在一个学年度内出现三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者;

    (十八)其它严重影响教学工作,应当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者。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教学事故由直接责任人或知情人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迅速查明事实真相、原因并认定事故等级,写出事故详细报告并送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教务处会同人事处根据事故情况、等级,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事故认定书》,并由事故责任人签字。

    第九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人事处认定并进行处理;严重教学事故报主管教学院领导审定并进行处理。

    第十条  由教务处建立教学事故档案备查。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处分


    第十一条  一般教学事故直接责任人应写出书面检讨,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应在适当场合进行批评教育,并取消当年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  严重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除写出书面检讨外,要视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扣发半月岗位工资或10学时课时酬金。

    第十三条  一学年内两次(含)以上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直接责任人解除聘用协议。

    第十四条  无论是一般教学事故或严重教学事故都将作为提职、年终考核、晋级及职称评聘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第十五条  事故责任人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若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教学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教学委员会负责对已认定与处理但有异议的教学事故进行仲裁。

    第十七条  教学委员会由主管教学院领导、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及教学督导室的负责人等组成,其常设机构设在教务处。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类型各专业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活动,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于2005年11月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