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2013-12-19 14:48:04
  •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超过两周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下一届新生学习。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和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成绩学生登陆校园网站查询。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期末考试占总成绩30%,期中考试占20%,平时考查占50%(其中:考勤占30%,其他占20%)。采用百分制,60分(含)以上为及格。考查课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对该门课程上课提问、作业、平时测验、实验报告、调查报告、上课考勤等具体情况采用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评定,或采用其他办法评定。跨学期(学年)课程,每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考核,按学期分别评定成绩。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参加学期补考,学期补考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可在毕业前参加毕业补考。

    第七条 考核的方式可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采取何种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方案,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每学年结束,经学期补考后,有三门及以下课程不及格者可以随班升级,但累计仍有四门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必须留级。

    第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根据《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学生德育积分评定标准》,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测试成绩、身体健康素质和课外活动参与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其所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给予留校查看及以下处分的,不能参加学期补考但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参加毕业补考。

    第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旷课、旷考者,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准许提出院内转系、转专业的申请: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确有某种困难,或因某种疾患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转专业使其能继续学习者;

    3、学院根据需要而调整专业者。

    学生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登记表,并按规定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为保证学生正常学习,转专业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逾期一般不再办理。

    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不准转学,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由院长会议批准,转入学校同意,报北京市教委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

    2、转入校为上一批次录取院校或转为高一层次学历;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五条 休学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时,可申请休学。

    学生办理休学须向班主任提交书面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休学申请表由教务处审核,报院领导批准。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如休学期满不能按时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在学习过程中休学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因病休学者应回家疗养,路费自理。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十六条 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于开学前一个月向学院教务处申请复学,须将本人书面申请及县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寄往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查同意后通知本人。学生接到通知后,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在休学期间,经批准可提前复学。每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复学手续。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复学后应随相应年级班学习,学费与所在班相同。休学期间已交的费用,作为保留学籍,不能顶替随相应年级学习应交的费用。

    第十七条 退学

    学生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时,可办理退学。学生退学,经班主任、学生处签署意见后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1、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① 休学期满,逾期一个月不申请复学者;

    ②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③按规定时间,无故逾期二周不交学费注册者;

    ④本人申请退学的。

    2、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应劝其退学:

    ① 期中或期末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或本学期考核课程均不及格者;

    ②每学年结束,经学期补考仍累计有6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③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④一学期无故旷课30节以上者。

    3、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 退学离校的学生,仍回到入学前所在地或家长、监护人所在地。

    ② 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决定书,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③ 退学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在校各种关系。

    ④ 已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节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十八条 毕业

    1、有本院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毕业作业,按规定交齐学费,毕业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

    2、学生毕业时由班主任征求学生干部意见并结合平时考察对其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作出全面评定。

    第十九条 结业

    学生在校学习期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二年内可申请回校补考未及格的课程,补考不超过两次。补考及格时,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起填写。

    第二十条 肄业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委注册。

    第二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再计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