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艺术传媒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 2013-12-19 15:27:37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

    (四)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超过两周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下一届新生学习。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和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期末考试占总成绩30%,期中考试占20%,平时成绩占50%;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60分(含)以上为及格。考查课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对该门课程上课考勤、提问、作业、平时测验、实验报告、调查报告等具体情况采用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评定,或采用其他办法评定。跨学期(学年)课程,每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考核,按学期分别评定成绩。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参加一次学期补考,学期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可在毕业前参加一次毕业补考。

    第十三条  考核的方式可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采取何种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方案,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每学年结束,经学期补考后,累计仍有4门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必须留级。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根据《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学生德育积分评定办法》(试行),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测试成绩和课外活动参与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其所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不能参加学期补考但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参加毕业补考。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旷课、旷考者,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准许提出院内转系、转专业的申请: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确有某种困难,或因某种疾患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转专业使其能继续学习者;

    3、学院根据需要而调整专业者。

    学生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登记表,并按规定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为保证学生正常学习,转专业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逾期一般不再办理。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不准转学,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转入学校同意,报北京市教委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 转入校为上一批次录取院校或转为高一层次学历;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一条  休学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时,可申请休学。

    学生办理休学须向班主任提交书面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休学申请表由教务处审核,报院领导批准。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如休学期满不能按时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在学习过程中休学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因病休学者应回家疗养,路费自理。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二条  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于开学前一个月向学院教务处申请复学,须将本人书面申请及县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寄往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查同意后通知本人。学生接到通知后,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在休学期间,经批准可提前复学。每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复学手续。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复学后应随相应年级班学习,学费与所在班相同。休学期间已交的费用,作为保留学籍、不能顶替随相应年级学习应交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退学

    学生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时,可办理退学。学生退学,经班主任、教务处签署意见后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一)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逾期一个月不申请复学者;

    2、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3、按规定时间,无故逾期二周不交学费注册者;

    4、 期中或期末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或本学期考核课程均不及格者;

    5、每学期结束,经学期补考仍各学期累计有6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本人申请退学的。

    (二)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离校的学生,仍回到入学前所在地或家长、监护人所在地。

    2、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决定书,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3、退学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在校各种关系。

    4、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办理 。


    第五节 毕业 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四条  毕业

    有本院学籍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结业

    学生在校学习期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二年内可申请回校补考未及格的课程,补考不超过两次。补考及格时,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填写。

    第二十六条  肄业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委注册。

    第二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学生如有违反以上规定,按《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向学校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网络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按《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十五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六条  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意见,学生处批准。记过由系提出书面报告,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学校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如无法送交本人,学校依法律程序,以公告形式进行)。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生处长、系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五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北京市教委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一周内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撤销处分的学生处分材料毕业时存入学校文书档案,不再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对在本校接受高等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相关条款。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经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董事会批准,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于2007年8月12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