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德育积分评定标准(试行)
  • 2013-12-19 15:35:30
  • 2007年8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我院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全面客观评价学生在校的表现情况,对在校生进行德育积分评定,以激发学生奋发向上、努力学习,培养具有高尚品质的合格大学生,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德育积分评定

    第一条  德育基本分

    (一)思想觉悟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定不移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关心国家大事和时事政治;积极参加学校、班级组织开展的各项政治学习活动; 积极靠拢党团组织;爱校如家,爱护学校的一草一木,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

    (二)道德品质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孝敬父母;谦逊待人,严以律己,品行端庄,作风朴实;诚实守信,拾金不昧,有社会责任感;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出色完成学校交办的各项任务;具有奉献精神,有良好的竞争意识。

    (三)遵纪守法

    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组织观念强,听从教育,服从管理和指挥;严格遵守学生行为规范;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四)文明礼貌

    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参加集会安静听讲,观看文体比赛,不起哄喧哗;使用文明用语,不讲粗言秽语,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看色情、凶杀、迷信的书刊、网站和影视片;行为端正,不做有违社会公德的事情。

    (五)行为习惯

    讲卫生,爱劳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乱扔乱吐;艰苦朴素,生活勤俭,爱惜粮食,节约水电;勤奋好学,刻苦钻研,专心听课,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劳动值周、公益劳动和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积极锻炼身体,做好早锻炼,按时作息。

    德育分在学期结束之前先由学生本人在自我鉴定基础上进行自评;然后,由班主任组织班干部对班级同学进行测评;之后,由班主任参考学生本人自评结果、结合班干部的测评,并注意听取课任老师和有关老师的意见,评定出学生德育分的得分。学生能够在以上五方面做得好的最多可得基本分100分。

    第二条  德育加扣分项

    (一)德育加分项

    1、每个学期出满勤(包括上课、自习、早锻炼、集会、升旗)可加5分;

    2、学生干部职务加分: 

    (1)团委、学生会干部: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加5分,学生会副主席加4.5分,部长加4分,副部长加3.5分,干事加3分;

    (2)班级干部:班长、团支部书记加4分,班团委员加3分,小组长、舍长加2分;

    (3)以上学生干部加分,以最高职务为准,不做重复加分。

    3、承担义务性的社会工作视工作情况加分:

    (1)国旗班班长加5分,副班长加4.5分,国旗班成员表现优秀者加4分,候补队员每次都能参加训练者加3分;  

    (2)担任学生各类刊物编辑、记者加2分;担任广播员加2分;

    (3)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加4分,各学生社团表现优秀学生加2-3分;

    (4)承担其它社会工作而不在上述加分之列的,由团委、学生处等部门酌情加分。

    在以上的学生干部职务加分与承担义务性的社会工作视工作情况加分中,各项工作不能重复加分,只能加1次,以任满一学期为准。不满一学期的或中途被撤职或无故辞职的不加分。上述加分的前提是各级干部必须认真完成本职工作,经团委、学生处等部门通过考核评定。

    4、积极参加校业余党校学习并获结业证书的,加2分;参加班级或学校组织的党章学习小组并坚持学习取得成果的,加1分;

    5、被评为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的,国家级每次加10分,市级每次加7分,区级每次加6分,校级每次加5分;

    6、被评为优秀团支部、优秀班级体、文明宿舍的,每次每人加1分;  

    7、关心集体,爱校如家,乐于助人,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有突出事例的,酌情加1-5分;

    8、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同不良现象作斗争,成绩突出的,加5分;

    9、出现好人好事,见义勇为的(以有关部门认定为准),加10分;

    10、在各种文艺、体育、学术活动中获奖者,国家级加8-10分,市级加6-8分,区级4-6分,校级2-4分;

    11、在正式报刊上发表文章者,国家级每次加3分,市级每次加2分。

    (二)德育扣分项

    1、未参加军训的学生,必须补训,否则不能按期毕业。军训时间不足者,根据具体情况,扣3-5分;

    2、无故不参加入学教育者,扣5分;

    3、无故不参加学校、班级组织的学习、集会及集体活动,每次扣2分;

    4、拒绝完成学校或班级交办的各项工作,每次扣5分; 

    5、违反学生行为规范,情节轻微,受点名批评的,每次扣2分;受学校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

    6、宿舍卫生检查,被列为较差宿舍的或被强制安排整改的,宿舍成员每人每次扣5分;

    7、旷课(早读、上课、晚自习、集会)在10节以下的,每节扣1分;

    8、无故不参加每周升旗仪式的,每次扣5分;

    9、不尊敬师长或辱骂老师,每次扣5分;

    10、不配合或不服从老师和学生干部管理和指挥的,扣5-10分;

    11、不服从门卫管理的,每次扣5分;

    12、酗酒一次扣10分;

    13、个人形象仪表,不符合校园文明行为准则第4条要求者,每人每次扣2分;

    14、学生在校期间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违纪处分的,应予以扣分,每次扣10、20、30分。属于同一违纪行为的,不重复扣分。


    第三章  德育积分的实施办法

    第三条 学生德育积分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学期评定一次。班主任应在学生信息登记表中及时、如实记载学生表现情况。每学期初班主任会同班委及学生代表对班级学生的上一学期综合表现情况给予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公布,确认无误后在开学后两周内上报学生处,由学生处最后审定。  

    第四条 在校期间德育总分评定办法:毕业前,班主任将每学期德育积分相加,取平均值,并按90分以上为优、80分以上为良、60分以上为合格、不足60分为不合格四个等级确定该生在校期间德育成绩。

    第五条 各类先进的评选:德育分等级必须达到良好以上的,才能参加评选;三好学生和厅(局)级以上的先进评选,学生综合素质及德育分等级为优秀,才能参加评选;受处分或处分未撤消的,取消各种评优、推优的评选资格。

    第六条 学生德育积分的评定结果将作为各类评优、推优、毕业推荐就业及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规定标准由学生处和团委分别负责解释,自2007年8月15日期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