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 2013-12-19 15:36:05
  •   2007年3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加强学生社团建设,丰富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全面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工作和和谐校园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以德治教、育人为本”的办学理念,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院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社团活动。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校纪校规。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具有我院学籍学生。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拓展学生综合素质。

    2、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

    3、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六条 学生社团必须接受学院党组织领导,在本院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院团委受党组织的委托,在宣传部,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的配合下,负责学生社团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七条 学生社团申请成立时,由发起人到院团委,按理论学习类、学术科技类、文学艺术类、体育健身类、社会实践类、其他类等六个类别中的一个进行登记,办理申请手续。一个学生社团只能登记一个类别。

    第八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规校纪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学生社团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3、有一个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一个明确的挂靠部门,一名指导老师;

    5、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由发起人负责向院团委提交以下文件: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挂靠部门和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及核准意见。

    第十条 社团申请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学生社团名称、宗旨和类别;学生社团活动基本内容、范围和方式;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经费来源、管理与使用的规定;负责人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

    第十一条 院团委自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院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社团会议,通过章程,产生社团管理机构、负责人,到院团委办理新学生社团成立的登记与注册手续。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1、成立申请及筹备期间,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者;

    2、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者;

    3、在申请及筹备期间弄虚作假或筹备期届满时,在册会员未超过十人者。

    4、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运作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记录及形成的决议经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签字后,报挂靠部门批准,院团委备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审议批准负责人工作报告;

    3、修改社团章程;

    4、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5、审议学生社团经费使用与收支情况。

    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者半数以上通过,学生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社团的核心组织,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正副会长各一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由社管会审查后产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受到校纪处分的;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在我校社团已担任职务者;被学院撤职的干部;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1、在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学生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学生社团。会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2、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情况,有权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3、学生社团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规校纪,损害会员利益,会员有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4、会员应当遵守社团章程,交纳会费,接受学生社团的定期注册,积极参加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七条  经院团委批准,学生社团可面向会员定期收取会费,或争取与接受社会资助(或资金),用于学生社团建设和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通过积极围绕挂靠单位的工作任务开展活动,争取挂靠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通过积极申办学校倡导的与本学生社团建设相关的思想、学术、文化、体育和实践类活动,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繁荣校园文化、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服务。学生社团如果有举办单项或系列活动的良好设想及条件,应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含经费预算),上报学院,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社团财务管理条例》,接受院团委的监督。社团社长换届或更换社长之前,必须由院团委对该社团财务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开展宣传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及其他相应规定。为节省经费,原则上不提倡、不支持学生在社团编印与发行仅属本社团的内部刊物。如编印与发行刊物,须报院团委并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发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的二周内到院团委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时学生社团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审查合格后予以注册;

    学期学生社团工作总结与经费决算;本学期学生社团活动计划;学生社团和指导教师意见。学生社团办妥注册手续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刻制公章。经院团委、保卫处备案,学生社团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椭圆形图章或其他标志。学生社团应将图章报院团委备案,社团被注销或撤销登记的,应将图章或其他标志上交院团委。


    第四章   学生社团挂靠部门与指导教师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挂靠部门必须是院团委、各系团总支或与学生社团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我校教学、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

    1、加强对社团成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组织社团开展定期理论和业务学习。

    2、把加强挂靠的学生社团的业务指导与管理纳入部门议事内容,对挂靠学生社团的建议给予帮助、指导和支持,对该学生社团的负责人给予关心、培养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须聘任指导教师一名。所聘指导教师必须是该社团挂靠部门或经挂靠部门同意的,从事与学生社团业务有关工作的业务优秀、思想过硬、活动能力强、热心并有时间和精力指导学生社团工作,乐于为学生服务的教师或党政干部。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职责是:培养、推荐与考核学生社团负责人;具体指导、支持与参加学生社团的业务活动;指导、考察与监督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工作。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受聘后必须尽职尽责,考核不合格者,挂靠部门应及时予以撤换;学生社团对指导教师不满意的,理由正当、事实无误,亦有权要求挂靠部门及时撤换。

    第二十七条  院团委每年组织学生社团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活动。学生社团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条件是:

    1、尽职尽责,得到所指导学生社团会员的肯定与好评;

    2、认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

    3、富有成效,所指导的学生社团成绩突出。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社团会长、副会长可参与校“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第二十九条 社团活动团支部可参与“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选。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者,院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有关条例不符;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和院团委管理;财务制度混乱;应该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社团理事会有严重违纪行为;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者,院团委有权将其解散;被责令整改但到期仍无改观的;连续两个学期,学生社团会员不足十人,或未开展活动,或未注册的;学生社团挂靠部门与指导老师一致建议解散的;其它应当被解散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注销或撤销时,院团委应办理注销手续,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学生社团的印章或其他标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29日起实